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時效期的開始也是時效期的開始。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即自債權人能夠行使債權之日起算。
行使請求權的前提是權利已經確定。工程款尚未結清,表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尚未確定,尚未具備行使債權的條件,訴訟時效尚未開始。項目結算后,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明確,債權人可以對其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做出明確判斷。因此,訴訟時效的起始點應在項目結算之日之后。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實[2008]11號)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一債務的,時效期限自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從“之日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自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計算支付。付款時間或約定不明確的,以下列時間為準。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以交付日為交付日;
(二)建設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為準;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以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日為當日。"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方自違約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效從此時開始計算,既方便又符合民法總則的規定。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起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發實[2008]11號)。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一債務的,時效期限自最后一個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下一篇:已經是最后一篇了上一篇: 工程結算審核中,哪些價款扣除容易被忽視